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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稅收征管,消費稅
文      號:晉國稅流二發[1995]5號
頒發日期:1996-06-28
地   區:山西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直屬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以下幾點,請貫徹執行。

    1、各地(市)應抓緊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的認定工作。務必按照“通知”第一條規定及省局晉國稅流二發[1995]2號通知要求,在4月底之前完成認定工作。

    2、各地(市)凡有涉及“通知”第二條 所規定情況的,售貨(加工)方主管稅務機關可在5月20日前將售貨(加工)方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后報到省局,省局將負責與購貨方所在省級國家稅務局進行聯系確認。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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