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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地方法規
文      號: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號)
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云南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確定為: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實施細則》第七條(一)、(二) 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計算扣除。

    (二)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實施細則》第七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計算扣除。

    第三條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我省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住宅建筑標準辦理。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房地產開發項目初步設計時, 應當會同同級稅務機關對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普通標準住宅加以認定,聯合發出普通標準住宅情況通知,基層稅務機關據此確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范圍。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分別核算普遍標準住宅和其他住宅的經營收入、 經營成本。未分別核算的,按照其他住宅辦理。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轉讓的納稅人,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一)納稅人在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者取得房地產開發立項標準文件后30日內,應當以房地產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者核算對象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增值稅納稅項目申報手續, 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房地產開發合同或者房地產開發立項批準文件。

    (二)納稅人發生房地產轉讓后,實行各納稅項目分月繳納,年終清算的辦法:

    1.納稅人應當于次月10日內,分別根據上月各納稅項目的收入、成本、費用和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計算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2.納稅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5日內,分別根據全年各納稅項目的全部收入、成本、費用和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計算應當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款以及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多退少補。

    第五條 從事其他房地產轉讓的納稅人,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一)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二)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期限繳納工作地值稅。

    (三)納稅人憑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復印件到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權屬變更手續。無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復印件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權屬變更手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方可從事《實施細則》第七條(四)項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價格評估工作。同級稅務機關應當參與并監督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涉及土地增值稅的價格評估工作,評估價格須經同級稅務機關確認。

    第七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縣(市)的,應當分別在房地產所在地申報納稅。難以確定納稅地點的,由上一級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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