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5]57號頒發日期:1996-06-12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商品交易所、廣東聯合期貨交易所、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
根據《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擬會同財政部審核批準少數交易所(中心)進行國債期貨交易試點。你所(中心)如欲申請成為試點國債期貨交易場所,必須經所在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我會和財政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當地政府同意申請的批準文件;
(三)交易場所章程;
(四)根據《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修改、并經所在省、直轄市期貨監管部門初審通過的國債期貨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
(五)符合《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要求的參加國債期貨交易的會員名單;
(六)國債期貨交易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所有上市國債期貨合約文本及其相關規定。
你所(中心)須在5月31日前將上述文件報我會和財政部審核,逾期不報,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