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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嚴禁收取“辦案費”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公通字[1995]39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近來發現,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在偵察辦案等公務活動中,受利益驅動,以種種借口,向案件當事單位和個人以及外地公安機關收取費用。這一問題,不僅破壞了公安機關全國一盤棋協同作戰、共同打擊犯罪的優良傳統,也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正常辦案和秉公執法工作,而且在社會上造成很壞的影響。為了嚴肅紀律,糾正偵察辦案等公務活動中的不正之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報案單位和當事人索要“辦案費”,不準截留繳獲的贓款作辦案經費或其他經費,不準搞“辦案提成”;不準以任何名目向報案公民、單位或當事人索要錢物。

    二、各地公安機關在協助外地公安機關追捕逃犯、追繳贓款贓物、協查犯罪線索等公務活動中,不準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不得接受邀請參加公費旅游、宴請和娛樂。

    三、對外地公安機關來人依法辦案,不得以任何借口設置障礙,對外地公安機關要求協助調查取證、追贓、追捕逃犯,應積極配合,依法及時辦理。

    各地公安機關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對本地執法辦案工作進行一次認真檢查,發現問題迅速糾正。檢查和糾正情況及時報告公安部。今后,凡是發現巧立名目收取辦案費和辦案中故意刁難、不配合協助的,要根據《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將本通知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同時轉發至縣級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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