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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駐天津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天津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鑄鍛件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還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津國稅一[1995]5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天津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092號《關于對鑄鍛件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還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情況,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已廢止)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的范圍。

    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鑄、鍛件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2號)附件所列天津市鑄、鍛企業生產銷售的用于生產機器機械的商品鑄鍛件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經批準可按實際交納的增值稅享受返還50%的照顧。

    二、(已廢止)需說明的問題。

    凡申請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鑄、鍛企業,自發文之日起,對新產品必須單獨核算其銷項和進項稅額,否則不得執行先征后返政策。1994年已享受過市財政局“困難減免稅”返還的,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企業1994年上交的增值稅超過1993年實際上交增值稅加自然增長10.4%(以下簡稱1994年實際上交基數)的部分,如果市財政局已按“困難減免稅”全部返還,對其鑄鍛件產品1994年已交納的增值稅不再辦理財政返還。

    (二)企業1994年上交的增值稅減除1994年實際上交基數,再減除已由市財政局按“困難減免”返還增值稅后的余額(以上簡稱“凈增長額”),如大于鑄鍛件產品應返還的增值稅額,可按規定辦理財政返還。如1994年增值稅“凈增長額”小于鑄鍛件產品應返還的增值稅額可按“凈增長額”辦理財政返還。

    三、審批退付程序。

    (一)申請辦理鑄鍛件產品實行“先征后返”增值稅的企業,需按規定分年度填報《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和《天津市企業鑄、鍛件“先征后返”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附全年增值稅繳款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套,先送交負責征收管理的區、縣國家稅務局,審核企業申請退付的稅款是否全部入庫。并在“申請書”和“申報表”的“征收稅務機關審核意見”欄簽注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后,報送市國家稅務局。“申請書”第四聯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稅政科留存備查。

    (二)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對區、縣國家稅務局審核上報的企業申請“先征后返”

    資料進行政策審核,審核后在“申報表”的“市國稅局審核意見”欄簽注退付意見,送財政部駐天津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批。

    (三)“專員辦”對申請“先征后返”企業下達批復文件,市財政局和各區、縣財政局及人民銀行各支庫據此辦理返還手續。

    四、本通知請轉知有關企業執行。

    財政部駐天津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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