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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轉發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問題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稅務文書
文      號:新國稅流字[1995]31號
頒發日期:1996-05-22
地   區:新疆
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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