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國稅發[1995]87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強化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據全國增值稅工作會議討論意見,現將固定業戶臨時到外地經營有關專用發票使用管理的問題通知如下:
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對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票的,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其攜帶的專用發票逐聯注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