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資函字[1995]第099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近期以來,項目融資作為一種有效融資工具為不少國內單位所注目并準備采用。由于項目融資涉及金額較大,且多為外匯不平衡項目,為加強我國外債管理,積極穩妥地利用國外資金,確保我國外債信譽,我局與國家計委正在制定對境內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管理辦法。在此辦法出臺之前現就項目融資有關外匯、外債方面的問題通知如下,請各分局嚴格按本通知內容執行。
一、本通知管理的項目融資,是指以境內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一年期以上的外匯資金,以項目營運收入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形式。
二、國內項目融資承辦人向國外申請評級,應事先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項目承辦人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對外評級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聘請的評級顧問、評級機構及評級時間等內容;
(二)經國家計劃部門或授權主管部門批準的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三)擬向評級機構提供的評級材料及評級程序等有關情況和資料。
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在收到項目單位的評級申請并進行審核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三、項目單位應在取得評級結果后三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所在地分局報告評級結果。國家外匯管理根據評級情況,決定項目單位是否可以進行項目融資準備。
四、項目單位以對外發債或組織國際銀團等方式進行項目融資,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并參照《中國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的管理規定》和《境內機構借用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五、以項目融資方式籌集的外匯資金應及時調入國內,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存放境外。
六、為了保證項目融資按期還本付息,項目單位可根據《外匯帳戶管理辦法》在境內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還本付息帳戶,營運收入可提前進入帳戶,帳戶資金僅限用于還本付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在境外開立帳戶。
七、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項目融資所籌資金不得調換成人民幣使用。
八、項目單位進行項目融資以后,必須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按季報送資金的使用情況。如果需要改變資金用途,必須事先取得國家計劃部門和外匯管理局的批準。
九、項目單位外匯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的,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購買外匯償還。
十、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有權檢查項目單位的資金使用和償還情況,項目單位必須予以配合,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十一、項目融資應是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中方機構不得對外出具借款擔保;不得以項目之外的境內機構資產或收益進行抵押或償債。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