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財國債字[1995]19號頒發日期:1996-06-0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1995年到期國債的還本付息工作即將開始,今年國債兌付工作具有數量大、品種多、計息復雜、政策性強等特點,任務很重。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從維護國債信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出發,高度重視,認真部署,廣泛宣傳,組織好本地區的國債兌付工作。為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現將財政部門辦理到期國債兌付的若干具體規定通知如下:
一、今年財政部門辦理到期國債的兌付業務及計息方法為:
1.1992年向社會發行的三年期國庫券(券面背面左上角印有“第二期”字樣),于今年7月1日到期,計息期3年,計息本金不變,利息分段計付:1992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9.5%;1993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年利率按12.24%加人民銀行公布的1995年7月份保值貼補率計算,過期兌付不加計利息。
2.1990年向單位發行的特種國債,從今年6月10日起陸續到期,持滿5年予以償還(按日計算),年利率15%,過期兌付不加計利息。
3.以前年度到期應兌未兌的各類國債,仍可繼續辦理兌付手續。計息辦法按原規定辦理,超過最后償還期不加計利息。
上述各類國債利率均按單利計算,利隨本清。
二、1992年三年期國庫券的兌付辦法按(90)財國債字第51號文件規定辦理。由于該國庫券實行保值,利息計算方法較為復雜,給兌付工作增加了一定難度,各地應提前做好兌付業務人員的崗前培訓,做到柜臺操作熟練準確,以保證兌付工作質量。
三、1990年特種國債的兌付辦法按(94)財國債字第24號文件規定辦理。特種國債的兌付只辦理轉帳,不支付現金。在辦理該特種國債兌付中,對于一些單位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將特種國債收款單丟失的應進行掛失,由丟失單位出具蓋有單位公章及單位負責人章的掛失報告一式兩份,到原經辦單位辦理掛失手續。掛失報告上應注明: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原收款單號碼、購買金額及收款單丟失原因等內容。經辦單位將掛失報告與收款單(存根聯)核對無誤后,在掛失報告上加蓋經辦單位公章及經手人章,一份退掛失單位作為還本付息的依據,一份附在原收款單(存根聯)后面以備查考。辦理掛失手續后,該特種國債的還本付息,原則上應在兌付期的最后一個月(11月)辦理,由掛失單位持蓋有經辦單位公章的掛失報告到該經辦單位辦理兌付手續。
四、各級財政部門在國債兌付工作中要加強反假防假工作。最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財國債字(1995)11號文件,對國債的反假防假工作做了具體部署,各地應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加強管理,各網點在兌付中要設專人加強對兌付券面的審核,認真區別1992年第一期國庫券和第二期國庫券,注意識別假券和變造券,嚴防誤兌、誤收假券和變造券。
五、為使兌付資金的撥付與財政年度保持一致,財政部門辦理到期國債的兌付截止期為當年11月30日。兌付期結束后,各縣級以上城市(含縣級)應設立常年兌付網點,辦理到期國債的常年兌付業務。
六、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兌付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兌付資金是用于國債兌付的專項資金,必須??顚S?,不得挪用,以保證兌付工作的需要。各級財政部門應隨時掌握兌付資金的使用情況,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兌付期終了,各省(市)級財政部門應在50天(1996年1月20日)內將有關帳務結清,上報兌付結束報告表,經財政部審核后,將核定的剩余兌付資金交回省級預算。常年兌付期的兌付業務納入下一年度統一結算。
七、為便于財政部掌握兌付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各地財政部門應于1-6月、8-11月報送“兌付月報”,7月份兌付高峰期報送“兌付旬報”。國債兌付月(旬)報表、年度還本付息結束報告表及兌付券面匯總清單報表的格式、報送時間仍按(92)財國債字第31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增加的兌付國債種類可在報表中增設欄目)。
八、向個人發行的各類國債券兌付費為兌付本金的4‰,其中兌付手續費3‰、兌付勞務費1‰;特種國債兌付手續費為兌付本金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