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的若干法規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財稅[1995]26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按照國務院國函[1994]93號《國務院關于對軍工科研生產調整改革問題的批復》中“軍品科研生產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原則上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精神,結合軍工企業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七款“由財政部另行法規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法規,現對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的有關問題,法規如下:

    一、對軍品的科研生產專用的廠房、車間、倉庫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其相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供煤、供油、專用公路、專用鐵路等附屬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滿足軍工產品性能實驗所需的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毀場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科研生產中軍品、民品共用無法分清的廠房、車間、倉庫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其相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供煤、供油、專用公路、專用鐵路等附屬設施用地,按比例減征土地使用稅,具體辦法,在應納土地使用稅額內按軍品銷售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相應減征土地使用稅,計算公式為:

    減征稅額=應納稅額×軍品銷售額/銷售總額

    三、考慮到企業的實際困難,對專門生產槍炮彈、火炸藥、引信、火工品的企業,除辦公、生活區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6年底以前免征土地使用稅。

    四、上述科研生產企業的軍品銷售額及土地使用稅的減免,由當地稅務征收機關商同級財政部門核批。

    五、此法規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89]國稅地字第037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中國北方工業(集團)總公司所屬的兵工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法規”同時廢止。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防科工委、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