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財稅字[1995]27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按照國務院國函[1994]93號《國務院關于對軍工科研生產調整改革問題的批復》中"軍品科研生產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原則上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精神,結合軍工企業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七款"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規定,現對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中國航天工業總公司、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軍品的科研生產專用的廠房、車間、倉庫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其相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供煤、供油、專用公路、專用鐵路等附屬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滿足軍工產品性能實驗所需的靶場、試驗場、調試場、危險品銷毀場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科研生產中軍品、民品共用無法分清的廠房、車間、倉庫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其相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供煤、供油、專用公路、專用鐵路等附屬設施用地,按比例減征土地使用稅。具體辦法,在應納土地使用稅額內按軍品銷售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相應減征土地使用稅,計算公式為:
減征稅額=應納稅額×軍品銷售額/銷售總額
三、上述科研生產企業的軍品銷售額及土地使用稅的減免,由當地稅務征收機關商同級財政部門核批。
四、此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