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地方法規文 號:京財債[1995]909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北京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財國債字(1995)19號《關于財政部門辦理1995年到期國債兌付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轉發給我們。并結合本市情況,作出如下規定:
一、各區縣財政局應加強對兌付資金管理和使用,按照市財政局債務處制定的《國庫券兌付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領取和使用兌付資金,以保證兌付工作的需要,兌付期終了,各區縣財政局應于12月10日前將國庫券,特種國債兌付資金全部結清。常年兌付期的兌付業務納入下一年度統一結算。
二、為便于債務處掌握兌付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各區縣財政局應于1--6月、8--11月的每月2日報送“兌付月報”,7月份兌付高峰期每旬次日報送“兌付旬報”,兌付期終了,應編制兌付結束報告表。
三、各區縣財政局在國庫券兌付期結束后,即可進行國庫券的清理、作廢和互點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將已清點、作廢的國庫券上繳市財政局債務處。
四、向個人發行的各類國債券兌付本金的3.1‰,其中兌付手續費2.1‰,兌付勞務費1‰,特種國債兌付手續費為兌付本金的3‰。
附件:財政部關于財政部門辦理1995年到期國債兌付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財國債字〔1995〕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