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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財政部門辦理1995年到期國債兌付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地方法規
文      號:京財債[1995]909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北京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財國債字(1995)19號《關于財政部門辦理1995年到期國債兌付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轉發給我們。并結合本市情況,作出如下規定:

    一、各區縣財政局應加強對兌付資金管理和使用,按照市財政局債務處制定的《國庫券兌付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領取和使用兌付資金,以保證兌付工作的需要,兌付期終了,各區縣財政局應于12月10日前將國庫券,特種國債兌付資金全部結清。常年兌付期的兌付業務納入下一年度統一結算。

    二、為便于債務處掌握兌付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各區縣財政局應于1--6月、8--11月的每月2日報送“兌付月報”,7月份兌付高峰期每旬次日報送“兌付旬報”,兌付期終了,應編制兌付結束報告表。

    三、各區縣財政局在國庫券兌付期結束后,即可進行國庫券的清理、作廢和互點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將已清點、作廢的國庫券上繳市財政局債務處。

    四、向個人發行的各類國債券兌付本金的3.1‰,其中兌付手續費2.1‰,兌付勞務費1‰,特種國債兌付手續費為兌付本金的3‰。

    附件:財政部關于財政部門辦理1995年到期國債兌付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財國債字〔1995〕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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