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國稅函[1995]292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目前,各地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情況較為嚴重,不法分子利用被盜、丟失的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的案件屢有發生。為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防止國家稅款流失,現將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必須嚴格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法規》保管使用專用發票、對違反法規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法規,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對納稅人申報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非法代開、虛開問題的,該納稅人應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
二、為便于各地稅務機關、納稅人對照查找被盜、丟失的專用發票,減輕各地稅務機關相互之間傳(寄)專用發票遺失通報的工作量,對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要求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三、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后,必須按法規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法規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報費”,并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簽注意見。
四、實行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這一辦法后,各地稅務機關不再相互傳遞專用發票遺失通報,可對照《中國稅務報》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及字軌號碼審核進項發票。
五、“遺失聲明”的具體刊登辦法由中國稅務報社另行通知。
六、本通知的第二、三、四、五項自1995年8月1日起執行。
199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