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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津國稅一[1995]22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天津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2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問題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市局津國稅一[1994]5號文件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 95]42號文件財稅字[1995]42號第一條 規定從總體上看,抵扣期限和比例是一致的。因此,我市仍將繼續執行市局津國稅一[1994]5號文件規定,即:對稅務機關批準核定的1 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1994年已抵扣20%,從1995年起,五年內每年抵扣16%。

    二、自1995年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審批,由1 994年按季審批改為按年一次審批,分月或分季按比例抵扣。審批期限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內。

    市局津國稅一[1994]5號文件中還規定“對季抵扣稅款在5萬元以下的,由各單位局長審批;對季抵扣稅款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各單位局長簽注意見,報市局審批”。因為1995年以后年度的抵扣比例由1994年的20%改為16%,抵扣稅款額度不便統一,所以,經研究,決定改為對經稅務機關批準核定的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總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抵扣時,由各單位局長審批;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由各單位局長簽注意見,報市局審批。

    各單位于每年1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本單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抵扣情況,按市局津國稅一[1994]5號文件規定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匯總表”,上報市局稅政一處,由市局統一匯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三、實行按比例抵扣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9號、原市稅務局稅一[1994]1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破產、解散、停業、合資等原因,不再購進貨物而只銷售貨物,或者為了維持銷售存貨的業務而只購進水電等少量貨物的,其年初存貨動用部分的已征稅款仍可逐月計算抵扣。

    四、文中第六條 第五款,不得計算期初存貨的已征稅款,是指原交納產品稅、增值稅、鹽稅的納稅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采取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的貨物,凡在1994年以后收到貨款的,此項貨款應分別按原產品稅、增值稅、鹽稅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其耗用的外購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動力和實際支付的外加工費不得計算期初存貨已征稅款。

    五、外商投資企業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抵扣問題,仍按原市稅務局稅四[199 4]53號和市局津國稅二[1994]36號的文件規定執行。

    六、關于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的其他問題,仍按市局津國稅一[1994]5號文件規定執行。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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