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財國債字[1995]22號頒發日期:1996-07-0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銀行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電部郵政儲匯局:
1992年三年期國庫券〔以下簡稱92(三)〕是今年國債兌付的主要券種,由于某些原因,92(三)與1992年五年期國庫券〔以下簡稱92(五)〕的券面差異較小。近年來,在部分地區多次發現將92(五)變造為92(三)的犯罪案件,即:在92(五)券面背面加印“第二期”三個字,變造成92(三)券面,且變造數額較大,客觀上給今年國債兌付工作帶來較大難度。為便于國債兌付柜臺工作人員在辦理國債兌付業務時把住柜臺審驗關,避免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現將鑒別92(三)國庫券的要點通報如下:
一、92(三)券面背面的左方(稍偏上)印有“第二期”三個字,原版印制的字跡清晰、字體規范,為膠版印刷;92(五)券面背面未印“第二期”字樣。
二、92(三)券面額分為:50元、100元、500元、1000元共四種;92(五)券面額分為50元、100元、500元共三種。因此,為提高工作效率、減化手續,在兌付92(三)國庫券時,只對50元、100元、500元三種券面有無變造情況進行鑒別即可,但對1000元券面金額要嚴格審驗,防止涂改金額的變造券流入。
三、92(三)與92(五)在印制時分別使用了不同的冠字號碼(羅馬數字)。
92(三)的冠字號碼為:
50元:Ⅻ、ⅩⅢ、ⅨⅨ、ⅨⅧ;
100元:Ⅻ、ⅩⅢ、ⅨⅧ;
500元:Ⅻ、ⅨⅧ;
1000元:Ⅻ、ⅩⅩ。
92(五)三種面額券的冠字號碼均為:Ⅺ、ⅩⅩ;
由以上推論,1992年國庫券50元、100元、500元三種面額的券面、其冠字號碼為Ⅺ、ⅩⅩ的,均為92(五)券,不予兌付。各級經辦單位的國債工作人員,應重點鑒別冠字號碼,一經發現涂改挖補或變造的國庫券,按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防止誤收、誤兌、誤銷1992年變造國庫券的緊急通知》(財國債字(1995)11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鑒別要點,只作為內部情況通報,請迅速傳達至本系統從事國債兌付業務的柜臺工作人員,切實做好92(三)券的防誤兌工作。
附件: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防止誤收、誤兌、誤銷1992年變造國庫券的緊急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