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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重申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
文      號:滬地稅地[1995]25號
頒發日期:1996-06-26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直屬第五分局、各區、縣稅務(分)局、浦東新區財稅局:

    當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管理上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一些企業單位所在地與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不在同一地區的,其征收矛盾更為突出,為此,對有關征收規定重申如下:根據“三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三稅”均由房產、土地、車船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而不是以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具體征收管理的辦法是:(一)納稅單位的總機構不在本市的,其設在本市的分支機構不論是獨立核算或非獨立核算的,均由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三稅”。(二)納稅單位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都在本市范圍內跨地區設置的,如分支機構是獨立核算的,應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分別征收“三稅”,如分支機構是非獨立核算的,則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集中征收“三稅”。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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