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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山西省縣以上種子公司征免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國稅函發[1995]318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山西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縣以上種子公司征免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晉地稅所字[1995]第3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業、農墾、農牧、漁業、水利、氣象等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縣以上種子公司應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其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可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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