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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滬國稅流[1995]35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上海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44號《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企業生產文中所列可予免稅的建材產品及黃金、白銀,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生產配方,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才能給予免征增值稅。上述產品免征增值稅后,其進項稅額不得再予抵扣。對文到之前已抵扣的免稅產品進項稅額應予轉回,從今年6月15日起至免稅期止銷售上述免稅產品不得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字(1995)44號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二、對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黃金、白銀,按照現行對黃金、白銀生產的稅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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