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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控管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云國稅征字[1995]36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控管,完善專用發票管理制度,保證新稅制的順利運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規定如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加強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各地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認定標準,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不得隨意放寬認定標準,將無固定經營地點、無銀行帳號、無帳冊、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準確進行經濟核算的私營、個體以及由個人承包的公司和其它經營單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限額、限量領購專用發票,嚴格審批手續。各地應結合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真進行摸底調查,切實掌握其生產經營情況。在此基礎上,根據其生產經營實際需要,逐戶合理核定其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的聯式、面額、數量,做到既滿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正常用票的需要量,又避免其庫存積壓過多,嚴禁不加限制地將專用發票,特別是大面額的專用發票發售給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發票,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領取并填寫《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表1),經稅務專管員簽注意見,報經審核批準后,憑《申請表》和《云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權限:十萬元面額版以下專用發票由稅務所(分局)

    審批;百萬元面額版專用發票由稅務機所(分局)提出意見報縣(市)級稅務機關審批;千萬元面額版以及電腦專用發票由縣(市)級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報地、州、市級稅務機關審批。審批時,在《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上注明限購面額、購用數量,審批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稅務機關在掌握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的基礎上嚴格按程序審批。一般納稅人在業務沒有大的變動時,依照經審批的面額、數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專用發票,并實行驗舊購新辦法。若生產經營業務有大的變動,需要增、減領購專用發票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批領購手續。

    三、嚴格保管制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建立健全專用發票內部管理制度,在領購專用發票后,嚴格領、用、存手續,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切實做到“三專六防”即:專柜(保險柜)存放、專人保管、專帳核算;防霉、防火、防盜、防鼠咬、防蟲蛀、防丟失。存放專用票柜的庫房,應安裝防盜門、窗,有條件的一般納稅人,還應安裝報警裝置,同時還應安排專職或兼職保安人員嚴加看管。稅務機關必須經常對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管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應提出限期改進的要求,并按規定給予處罰,到期仍未改正的,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并停止其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四、規范專用發票開具。專用發票開具的規范與否,直接影響到購貨方能否順利抵扣進項稅款,因此,專用發票除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外,還必須使用雙面復寫紙一次復寫;按業務發生時間序時開具;嚴格禁止超金額欄開具專用發票;購貨單位、銷貨單位名稱必須以全稱填寫,不得簡寫;地址應填寫詳細地址;單價欄填寫不含稅單價;價稅合計欄未填用的大寫金額單位前應劃上“?”符號封頂,大寫金額中間為0的應寫“零”;匯總填開專用發票的,應在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注明。

    五、加強進項發票稽核。一般納稅人必須將所取得的進項專用發票在納稅期限前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稅務機關審核時,應核實進項專用發票的真偽及其取得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是否符合增值稅準予抵扣稅款的范圍;票面填寫是否正確,適用稅率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稅額計算是否正確等,切實做到發票、資金、貨物三統一。

    對已經支付貨款的必須待貨物驗收入庫后方可抵扣稅款。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一律不準抵扣進項稅款,已經抵扣的,要按規定及時補征入庫。

    六、做好銷項發票的結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包括: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入、填開普通發票收入和不開發票收入)必須及時登記入帳,并按規定結報上期結存的專用發票份數,本期購進的份數,本期開具的份數、銷售金額、注明的稅金,本期結存的份數(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修改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表樣的通知》規定,隨同納稅申報表填報,見附件2)。稅務機關必須檢查企業專用發票購、用、存情況,核實所開具的專用發票內容是否真實,貨款是否一致,填寫是否正確,核對專用發票所載金額是否已作銷售處理,并記入銷售收入帳戶,所注明稅額是否已記入應交稅金帳戶。凡是開具了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稅務機關必須按其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稅額計征稅款,對弄虛作假開具專用發票,如虛開、代開、搞大頭小尾,多開少繳,或只開不繳的,應嚴格按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專用發票的收繳。一般納稅人發生關、停、并、轉、倒閉、破產等情況的,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就時清理收繳尚未使用的空白發票,加蓋作廢章,按規定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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