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貴州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納稅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本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在納稅人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后征收。
第四條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計算增值額扣除的具體比例為: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細則》第七條(一)、(二)項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計算扣除;
(二)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細則》第七條(一)、(二)項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計算扣除。
第五條 納稅人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和其他住宅的劃分界限: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為:
(一)建筑面積:每套不超過98m ;
(二)裝飾標準:住宅公共走道及樓梯間墻面、頂棚刷涂料或抹灰,戶內地坪為水泥地坪,墻面天棚抹灰刷白。
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均屬其他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
第六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及評估價格的確認,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地產評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的房地產評估機構;
(二)房地產評估價格須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三)評估機構按規定收取的評估費用,由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承擔。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由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也可由主管稅務機關委托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或其他單位代征。
第八條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程序:
(一)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屋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二)從事房地產經營、開發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按月或按季進行申報;
(三)除普通標準住宅項目外,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5%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九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條 本規定由貴州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