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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京九鐵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答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95]5號
頒發日期:1996-05-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湖北省財政廳:

    你廳鄂財農稅發〔1995〕 406號《關于京九鐵路用地耕地占用稅征收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納稅人問題,我部已在〔93〕財農稅字第15號《復山東省財政廳關于京九鐵路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問題的批復》中作了明確規定:京九鐵路用地由辦理征地手續的各鐵路工程單位繳納耕地占用稅。

    二、關于征稅范圍問題,我部〔91〕財農稅字第 3號文已有明確規定: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的兩側留地和沿線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稅,除此之外的生產、生活用地均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臨時用地請按我部〔87〕財農字第316號文執行,計征稅額標準按照你省目前實際執行平均稅額確定。

    三、京九鐵路聯絡線、京九鐵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征收問題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請你廳組織力量,做好該項目稅款的征收工作。如經屢催不交,按我部〔88〕財農稅字第 8號《關于銀行扣繳耕地占用稅拖欠稅款的聯合通知》的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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