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進出口稅收文 號:國稅發[1995]131號頒發日期:1996-05-29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多繳稅款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對1993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國內急需或國家鼓勵發展的產品而進口國內市場不能保證供應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繳納的稅款,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退還進口環節多繳納的稅款?,F對有關具體操作問題明確如下:
一、適用范圍
對屬于上述情況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具體審批中應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
(一)符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規定鼓勵發展的汽車、電子、航空、通訊、醫藥、冶金、能源、交通、環保等行業及產品;
(二)企業技術先進或產品質量優良而價格受國家限制的;
(三)進口環節稅負增加較多,企業正常經營確有困難的。
二、審批操作程序
符合上述退還進口環節多繳稅款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于年前第4季度要求企業填報"退還進口環節多繳稅款申請表"(式樣附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審批。
海關在接到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的批準文件后,對進口貨物可按增值稅、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減去超出按原工商統一稅條例規定計算的稅款后的余額征收入庫。企業在生產環節按照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款作為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退還多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僅限在批準年度內有效,不得結轉下年,也不得轉賣。凡發現轉賣的,除補繳已退稅款外,還要取消其退還進口環節多繳稅款的資格,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執行日期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1995年已按規定稅率征收進口稅的,按審批程序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后,憑有關單證報財政部辦理退庫。
本通知內部掌握執行,不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