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95]財國債電字3號頒發日期:1996-06-19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銀行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投資銀行、郵電部郵政儲匯局:
最近,收到江蘇省財政廳報告:今年6月6日,一姓王男子持92年變造國庫券15萬元(面額為500元、共300張),到江蘇省建行信托投資公司證券部要求出售,柜臺工作人員認真負責,仔細鑒別,初步認定為92年變造國庫券,(此人已由當地公安部門收審)。此批變造券后經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鑒定,確認為92年變造國庫券,其特征如下:
1.變造券背面加印的“第二期”三個字,字樣為機制印刷,與真券比較字體筆劃不實、粗糙、壓痕重、手摸有凹凸感,“期”字的筆劃線條有斷點。
2.正面冠字號有明顯補印痕跡,將原券面的冠字號碼Ⅺ變造為Ⅻ,在放大鏡下觀察,后面加印上去的“Ⅰ”字的字體較細、粗糙、手指觸摸后易變模糊,且與后面的阿拉伯數字的距離較近。
以上特征,望各地有關部門、單位作為在辦理國債兌付業務時的重要參考,一定要本著對國家負責的態度,嚴把柜臺審驗關,認真掌握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財國債字(95)22號文件中的鑒別要點,一旦發現變造國庫券,要嚴格按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95)財國債字11號文件規定執行,與當地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國家債券的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