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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浙國稅一[1995]77號
頒發日期:1996-06-07
地   區:浙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94號《關于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是指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

    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1995年5月19日  國稅發[1995]094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0號)的規定,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已稅酒及酒精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外購已稅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各地稅務機關反映,這一規定在執行中存在著以下兩方面問題:第一,兩種扣除方法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而且用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與用自產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這兩種生產經營方式之間,也存在著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

    第二,在確定當期扣除數額方面,沒有明確是按當期銷售所實際耗用的數量計算,還是按當期投入生產的數量計算,因此而導致各地在政策執行上的不統一。為解決存在的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對于用外購的已稅煙絲、已稅酒及酒精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停止實行以銷售額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計征消費稅的辦法。

    二、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

    (二)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三、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自1995年6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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