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新國稅流字[1995]54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新疆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87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固定業戶在我區臨時跨地區,跨縣(市)銷售貨物的,其稅收管理及納稅地點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87號《通知》國稅發[1995]87號規定辦理。對末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而在經營地依6%的征收率繳納的增值稅,回機構所在地后一律不能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扣減。
二、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做出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同時廢止。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