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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乙烯產品退稅問題的通知[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國稅函[1995]384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近接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乙烯產品退稅問題的請示》(魯國稅函發[1995]102號)。對出口企業從國內流通環節收購乙烯產品出口的退稅問題,我局意見,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過去的免稅還貸,改為財政定額返還歸還貸款,盡管形式上有所變化,但本質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稅上不能開新口子?,F就有關具體事項明確如下:

    一、出口企業收購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工程生產的乙烯產品,不論是直接收購還是從國內流通環節收購,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稅。《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石化國際事業公司所屬齊魯、揚子、大慶分公司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1072號)依然有效。

    二、對1994年以來未按本通知第一條法規執行,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各地稅務機關要盡快予以收回或者扣減其應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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