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教財[1995]53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文教辦(教衛委),財政廳(局),北京、天津市教育局,計劃單列市教委、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恢復或建立了中小學學生助學金制度(以下簡稱助學金制度),這對幫助貧困學生就學,保證義務教育實施起了很大的作用。為了保證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為適齡兒童、少年就學提供可靠保障,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助學金制度,并加強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初級中等學校(含職業初中)和部分小學(主要是有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其他貧困地區和需要寄宿就讀的地區)實行助學金制度。
二、享受助學金的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2.遵守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努力學習;
3.因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無力負擔書本費、雜費、寄宿費而可能輟學者。
三、助學金每學期評定一次,以抵減該生的書本費、雜費、寄宿費的方式發放,原則上不發給學生本人。
四、助學金經費來源
助學金經費來源,按照財政體制和教育管理體制,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由各級財政安排的教育事業費統籌解決,不足部分可通過教育基金、學校勤工儉學收入等多渠道解決。
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通過建立助學基金的形式解決。
五、助學金的管理
各地要努力保證貧困地區助學金經費來源,加強對助學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和審計制度。高中階段學生助學金的問題,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六、助學金的標準和具體辦法,各地可結合城鎮、農村學校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須在1995年新學年開始前,將本?。▍^、市)實施中小學助學金制度的辦法,報國家教委、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