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國稅發[1995]129號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我國和盧森堡大公國于1994年3月12日在北京簽訂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分別于1995年2月27日和1995年6月28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協定應當自1995年7月28日開始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3月16日以()文印發你局,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