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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會計
文      號:(95)財工字第222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門:

    為了加強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期間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做好清算期間財務管理工作,并接受財政機關檢查監督。

    二、外商投資企業按合同、章程規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于15日內成立清算委員會,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由企業董事、債權人代表組成,也可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或律師參加,主管財政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派人進行監督。

    企業宣布破產,轉入破產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員會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其他會計報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處理意見,提請董事會通過,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清算委員會宣布清算,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債權。

    四、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驗算期間取得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屬于清算財產(以下稱三部分財產):

    1.企業結余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中方職工住房周轉金以及用這兩項基金購建的各項財產、設施;

    2.企業結余的中方職工保險福利費;

    3.企業結余的工會經費以及用工會經費購建的財產。

    五、企業財產按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順序清償債務,其中場地使用費、中方職工物價補貼等財政收入與國家稅收同一順序上繳財政。

    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以本企業所有的財產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投資各方對企業債務應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和連帶清償責任。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收回投資,合作期滿時將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企業清算時中外合作者仍應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七、企業清算財產扣除各項負債及損失后的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金、各項權益性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收資本部分,為清算凈收益,視同利潤,按規定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后的剩余財產按以下原則向投資者分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按照投資人的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合同、章程的約定進行分配,外資企業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

    八、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完畢,外商撤出股權,中方投資者對分得的剩余財產,應根據不同的性質、形態和中方投資者的資金來源,進行相應的財務處理。其中第四條所規定時三部分財產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企業改由中方投資者繼續經營的,三部分財產繼續留給企業使用,其中,企業結余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及用這項基金購建的各項財產并入公益金;結余的中方職工保險福利費并入應付職工福利費;結余的住房周轉金及用這項資金購建的財產,并入住房周轉金;結余的工會經費及用工會經費購建的財產轉入新企業的工會帳戶中。

    (2)企業解散時,中方投資者有兩家或兩家以上,其中一家或兩家擬撤出股權,三部分財產應主要留在中方職工所在的企業按規定使用,具體分配比例,由各中方投資者協商確定。

    (3)外資企業終止,三部分財產交給接收單位按規定使用。

    九、企業清算工作結束后,清算委員會提出的清算報告連同清算報表及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于15日內一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并辦理財政注銷登記手續。

    十、企業清算工作結束,在辦理注銷手續之前,企業的清算方案、檔案和有關財務會計資料,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由中方投資者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保管;外資企業由財政機關保管。

    十一、各級財政機關應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期財政財務管理工作,對企業不按規定辦理財會工作的,按《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處罰。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頒布單位]財政部
    [頒布文號](95)財工字第222號
    [頒布日期]1995.07.09
    [實施日期]199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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