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國辦發明電[1995]19號頒發日期:1996-06-06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國務院發出了《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規定從1995年7月1日起根據出口貨物的實際稅負適當調低出口退稅率,各地和有關部門必須認真組織實施。為保證上述通知的貫徹落實,做好有關銜接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特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1994年按“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內資生產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繼續按照“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
二、1994年按照“先征后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和今年新發生出口退稅業務的內資生產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按照“先征后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納入國家出口退稅計劃管理。
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