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蘇財稅[1995]18號頒發日期:1996-06-03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幣及常熱、泰州市人民政府,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方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組: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法字[1995]7號《關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關于《通知》第二條 所規定的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的房地產項目的審核,由所在市、縣財政、稅務部門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報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后,由省統一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