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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對國債代保管憑證(單)應嚴格執行國債兌付政策的通知[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財國債字[1995]25號
頒發日期:1996-07-17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自7月1日國債兌付工作開始以來,進展情況良好,但目前發現一些地區出現個別國債中介機構對其開出的1992年三年期國庫券代保管單不實行保值貼補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國債信譽。為嚴格執行國家既定的國庫券兌付政策,維護國債信譽和國債市場秩序,現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類國債中介機構對其開具的1992年三年期國庫券代保管單,因有等值國庫券庫存,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兌付政策兌付本息。各中介機構不得擅自取消國家規定的保值貼補。

    2.財國債字〔1995〕4號文件規定:“國債代保管憑證是國債經營機構受國債投資者委托,開具給各類投資者的實物國債券的代保管憑據……,不得在國債二級市場的流通轉讓業務中作為實物券的交收憑證使用,不能進行轉賣、抵押和做回購業務。嚴禁利用國債代保管憑證超發國債或賣空債券”。因此,當國債代保管單持有者為進行國債交易、兌付等要求提取實物券時,各國債中介機構均不得拒絕。

    3.各地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當地國債兌付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拒不執行國家規定的國庫券兌付政策的機構,要迅速查明實情,上報財政部。財政部將依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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