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湘地稅發[1995]26號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簽訂開發及轉發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1995]4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的,其當年已取得的房地產轉讓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從1995年度起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納稅人在1995年1月1日前已簽訂了舊房及建筑物轉讓合同,且其產權變更手續已辦妥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對雖已簽訂了轉讓合同,但在1995年1月1日前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我省土地增值稅征收辦法從1995年1月1日起實施,但納稅人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按規
四、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法字[1995]7號文件規定免稅的合同,納稅人應比照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湘地稅發[1995]25號文件規定的審批權限,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直接向有關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五、上述減免合同的審批,截止1995年12月底前,過期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