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滬財辦[1995]28號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上海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市府辦公廳:
轉來滬府辦秘辦(95)1049號抄告單及市雙擁辦《關于對上海市擁軍優屬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給予優惠政策的請示》(滬擁辦[95]4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稅收優惠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本市企事業單位、個人捐贈,可以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問題。
根據所得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通過中國國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則企事業單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以內的部分,個人在應納所得額百分之三十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上海市擁軍優屬基金會如已經民政部門批準,確屬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則納稅人向其捐贈,可按上述規定的范圍,在稅前列支。
二、關于舉辦義賣、義演、投資證券等給予免征營業稅、增值稅問題。
根據現行營業稅、增值稅條例規定,凡從事金融行為(包括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從事演出、經營商品銷售行為等,均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地方各級稅務機關無權對這類行為和經營項目作出減免稅照顧。因此,對其提出的舉辦義賣、義演,投資證券等給予免征營業稅、增值稅的照顧要求,我局難以達到。但將根據其提出的實際困難積極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此復。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