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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湘地稅發[1995]026號
頒發日期:1996-05-26
地   區:湖南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部分失效

        (1995年7月18日湘地稅發[1995]026號發各 地、州、市、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簽訂開發及轉發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1995]4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的,其當年已取得的房地產轉讓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從1995年度起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納稅人在1995年1月1日前已簽訂了舊房及建筑物轉讓合同,且其產權變更手續已辦妥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對雖已簽訂了轉讓合同,但在1995年1月1日前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我省土地增值稅征收辦法從1995年1月1日起實施,但納稅人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五年內(包括1994年度)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法字[1995]7號文件規定免稅的合同,納稅人應比照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湘地稅發[1995]025號文件規定的審批權限,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直接向有關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五、上述減免合同的審批,截止1995年12月底前,過期不予辦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一九九四年 一月一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

        (財法字[1995]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F對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簽訂開發、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簽訂合同日期以有償受讓土地合同簽訂之日為準。

        對于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規定五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

        三、在上述免稅期限內再次轉讓房地產以及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地產轉讓,如超出合同范圍的房地產或變更合同的,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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