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5]123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證管辦、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各證券交易中心:
為加強對國債回購交易風險的控制,決定各證券交易場所必須對國債回購與證券交易實行分帳管理。具體內容包括:
1、各有關交易場所和清算機構應為參與國債回購交易的會員設立單獨的清算帳戶,與其它證券清算帳戶分開,并單獨收取清算保證金。應監督會員嚴格實行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的分帳管理,不得挪用客戶資金。
2、各有關交易場所和清算機構不得為回購交易提供擔保,也不得動用證券營運資金(包括自有資金和會員的證券交易保證金)為回購交易墊付清算資金。
3、嚴格審核會員的資金情況,根據各個會員的資本金和自有資金情況對其回購交易實行控制。
4、各有關交易場所應就國債回購交易編制單獨的業務統計表,并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
各有關交易所見此文后應立即研究制訂實施細則,并報我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