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京國稅外[1995]256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無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根據市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京國稅[1995]088號)精神,現就我市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沒有多繳稅款的期初庫存已征稅款抵扣問題明確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由于改征增值稅、消費稅沒有多繳稅款的,其期初庫存已征稅款自1994年1月1日起依照京國稅[1994]052號文件對增加稅負企業期初庫存已征稅款處理規定執行。以前年度動用部分低于1994年、1995年固定抵扣比例(即40%)的部分,經批準可在1995年內補足抵扣;高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內調整。各局應認真審核,嚴格按規定的抵扣比例執行。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