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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湘地稅函[1995]149號
頒發日期:1996-07-03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地方稅務局:

    為了便于納稅人積極履行納稅義務,正確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1995]90號)精神及我省的實際情況,省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現印發各地試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是納稅人履行土地增值稅義務時以規范格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書面報告,也是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稅款情況的重要依據,因此,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和報表填報要求,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以及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并按期繳納稅款。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包括適用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納稅人的《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以及適用于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納稅人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

    三、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獲得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許可證后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以后在每次或按季辦理納稅申報時,同時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直至登記的項目進行稅款清算為止。

    四、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轉讓(預售)其開發的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應按次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按季辦理納稅申報的,應于季度終后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

    五、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在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后的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

    六、各地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印制表格并組織稅務專管員學習,加強納稅人納稅申報的輔導工作,以保證納稅申報的真實、準確,規范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在試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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