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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貿易部直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失效](2004)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內貿審字[1995]第109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無效

    為了加強對部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國內貿易部直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現予發布,請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函告駐部審計局。

    國內貿易部直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1995年7月29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部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部屬企業作為面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經濟實體,要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安全有效地使用,如實反映資產和損益的真實性,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必須建立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一)部屬公司注冊資金在1999萬元以上(含1999萬元),所屬二級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或實際擁有控制權企業、聯營企業,下同)在五個以上(含五個)的,要建立獨立的審計機構,配備3名以上(含3名)審計人員;

    (二)部屬公司注冊資金在1999萬元(含1999萬元)以上,所屬二級公司在五個以下的,本配備專職審計人員;

    (三)其他公司要配備兼職審計人員。

    部屬集團公司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對企業與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以促進企業遵守財經法紀,認真履行經濟責任,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對外投資組建的經濟實體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維護企業利益;

    (三)對企業內部實行的經濟責任制度及下屬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下屬企業法人代表的經營業績及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五)對權限范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審計;

    (六)組織指導本公司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七)領導交辦的其他需要內部審計實施的事項。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權: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參與企業各項經營決策措施的制訂;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的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提請本單位負責人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六)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領導批準,采取封存帳冊、資產等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機關反映;

    (九)檢查監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的執行情況,必要時可開展后續審計,查明原因,督促審計意見、結論和決定的執行;

    (十)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可以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權限。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依照國家審計、財經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進行審計,客觀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情況,查錯防弊,就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意見和辦法,向企業領導提出審計報告;根據企業的需要,為領導提供各種決策依據和信息,幫助企業用好國家賦予的政策和權利。

    內部審計人員要忠于職守,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七條  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的外勤工作可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比照當地審計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兼職審計人員的外勤補貼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領導

    (一)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在審計署駐部審計局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組織審計制度的實施。駐部審計局對部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開展和企業落實審計組提出的整改措施等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并及時將部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向部領導報告。

    (二)各總公司審計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要事先征求駐部審計局的意見,并報送有關備案材料。

    (三)駐部審計局負責受理部屬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提出的復審要求。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為審計人員創造一定的工作條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積極采納審計意見。

    (五)企業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故設置障礙,妨礙審計人員履行職責。

    第九條  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制度:

    (一)根據駐部審計局的年度審計工作要點,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審計項目和審計調查計劃,于每年3月底前報駐部審計局;

    (二)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決定要抄報駐部審計局;

    (三)制定適用于本公司系統有關審計業務方面的規章制度,報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執行,并報駐部審計局備案;

    (四)按規定及時報送各項報表,審計工作信息,簡報及動態和年度工作總結等資料。

    第十條  內部審計工作例會制度:

    (一)駐部審計局每年召開一次審計工作會議,采取多種形式不定期組織匯報、學習、交流活動;

    (二)各企業要定期召開所屬單位審計工作會議或組織學習審計、財經方面的法規,及時掌握和了解新情況、新問題,貫徹執行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

    (三)部直屬企業領導要及時召開有關審計方面的會議,聽取匯報,研究工作,解決問題。

    第十一條  部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駐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說明: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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