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閩國稅所[1995]41號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福建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區)國家稅務局,省轄市各稅務分局,省局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關于代理進出口業務代購代銷收入列支業務招待費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56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通知》所指的代購代銷收入是指代購代銷凈收入。
二、對代理進出口業務的公司、企業自營銷售收入部分,業務招待費列支按現行行業財務制度和稅法規定執行。
附件:財政部關于代理進出口業務代購代銷收入列支業務招待費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財稅字[1995]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稅局、地稅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最近,一些部門、單位來電來函詢問,一九九三年我部曾以[1993]財商字第463號文規定,代理進出口業務的代購代銷收入可按不超過2%的比例列支業務的招待費,新稅制實行后,此項規定是否繼續執行。經商國家稅務總局,為鼓勵外貿企業開展代理進出口業務,同時考慮開展此項業務招待費用支出的實際情況,暫按上述規定繼續執行,超過2%部分作納稅調整。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