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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稅務局1995年第3號便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晉稅流一便字[1995]3號
頒發日期:1996-05-23
地   區:山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呂梁地區國稅局,忻州地區國稅局:

    近接呂梁地區國稅局呂國稅流發[1995]34號請示。關于興縣煤運公司駐青嵐中轉站繳納增值稅問題,經我局1995年7月11日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興縣煤運公司駐青嵐中轉站在苛嵐領有營業執照,辦理了稅務登記,在青嵐工行開有結算帳戶,屬于興縣煤運公司的分支機構,其在苛嵐發運銷售煤炭,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為此,興縣煤運公司駐苛嵐中轉站應在青嵐縣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是,鑒于1995年的稅收任務已下達在興縣,興縣煤運公司駐岢嵐中轉站1995年底前仍在興縣由縣煤運公司統一繳納增值稅,從1996年1月1日起在岢嵐縣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請遵照執行,特此函復。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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