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晉國稅進發[1995]32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山西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各出口企業:
現將《海關總署關于修訂對出口監管倉庫存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望在審核申報退稅資料時,嚴格把關,按規定要求辦理。今后,各出口企業對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報關出口實際離境的,要單獨進行申報退稅。為全面掌握情況,請各出口企業將上半年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報關出口的業務統計后,于8月底前上報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海關總署關于修訂對出口監管庫所存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