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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瓊地稅[1995]征字083號
頒發日期:1996-06-30
地   區:海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財稅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瓊財稅[1995]征字第238號《海南省財政稅務廳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為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方便操作,特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天內必須到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對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的,報經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后進行定期申報,同時提供房地產證書、轉讓合同、開發(立項)合同、評估報告及房地產有關資料,并復印底稿存檔。納稅人申報后,按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的稅額和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各市縣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委托有關部門代征土地增值稅。代征單位應定期向委托方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代征代扣報告書,不得擅自減稅免稅,不得延期代征代扣稅款。納稅人對按時繳納土地增值稅確有困難而申請延期繳納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在批準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三、對納稅人財務不健全或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其房地產轉讓價格偏低,計算扣除項目不準確、不真實的,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同時期、同地段、同項目的價格確定其銷售收入,其扣除項目金額可按下列規定給予扣除:

    1.土地費和開發成本(即《細則》第七條規定(一)、(二)兩項合計金額)

    根據本地實際由各市縣地方稅務機關按其房地產轉讓收入的40%至60%的幅度內給予扣除并列表上報省地方稅務局征管局備案。

    2.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細則》第七條 (一)、(二)兩項合計金額的10%給予扣除。

    3.對不投入房地產開發資金進行炒買炒賣的,不給予加計20%的扣除。

    4.已列入管理費用的有關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不再重復扣除。

    四、各市縣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所采取的委托代征代扣或設立專業征收管理站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應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五、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分期分批開發轉讓的房地產,其扣除項目的分攤方法,以轉讓土地為主的按土地面積比例分攤計算;以轉計房屋建筑物為主的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攤計算。

    六、納稅人在房地產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因無法確定成本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按轉讓項目應分攤的金額比例計算或按預算成本推算轉讓收入和應納稅額確定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七、房地產轉讓因某種原因無法進行評估的,由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按本通知第三點規定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八、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納稅問題,房地產界限能分清的,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房地產界限不能分清的,以房地產證照所注明的單位、個人向所屬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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