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文 號:新國稅外字[1995]41號頒發日期:1996-06-11
地 區:新疆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期初庫存已征稅款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5]130號轉發給你們,其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42號文及國稅發[1994]205號文,已由自治區則政廳、國家稅務局以新財法稅字[1995]19號(注自治區國家稅務局1995年5月20日以新國稅流字[1995]38號通知轉發)及以新國稅外字[1994]2號分別轉發各地,請一并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期初庫存已征稅款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