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稅務文書文 號:財稅[1995]63號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1990年1月財政部發布了關于《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為了適應當前對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需要,鼓勵外商來華投資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經研究,現決定對《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十二條修訂如下:
第三條 礦區使用費按照每個油、氣田日歷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氣總產量分別計征。礦區使用費費率如下:
(一)位于青海、西藏、新疆三省、區及淺海地區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適用以下礦區使用費費率:
1.原油每個油田日歷年度原油總產量 礦區使用費費率
不超過100萬噸的部分 免征
超過100萬噸至150萬噸的部分 4%
超過150萬噸至200萬噸的部分 6%
超過200萬噸至300萬噸的部分 8%
超過300萬噸至400萬噸的部分 10%
超過400萬噸的部分 12.5%
2.天然氣
每個氣田日歷年度天然氣總產量 礦區使用費費率
不超過20億標立方米的部分 免征
超過20億標立方米至35億標立方米的部分 1%
超過35億標立方米至50億標立方米的部分 2%
超過50億標立方米的部分 3%
(二)位于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適用以下礦區使用費費率:
1.原油
每個油田每個日歷年度 礦區使用費費率
不超過50萬噸的部分 免征
超過50萬噸至100萬噸的部分 2%
超過100萬噸至150萬噸的部分 4%
超過150萬噸至200萬噸的部分 6%
超過200萬噸至300萬噸的部分 8%
超過300萬噸至400萬噸的部分 10%
超過400萬噸的部分 12.5%
2.天然氣
每個氣田日歷年度天然氣總產量 礦區使用費費率
不超過10億標立方米的部分 免征
超過10億標立方米至25億標立方米的部分 1%
超過25億標立方米至50億標立方米的部分 2%
超過50億標立方米的部分 3%
第十二條 本規定修訂后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
附件:
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鼓勵開發我國陸上石油資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
第三條 礦區使用費按照每個油、氣田日歷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氣總產量分別計征。礦區使用費費率如下:
(一)原油
年度原油總產量不超過5萬噸的部分,免征礦區使用費;
年度原油總產量超過5萬噸至10萬噸的部分,費率為1%;
年度原油總產量超過10萬噸至15萬噸的部分,費率為2%;
年度原油總產量超過15萬噸至20萬噸的部分,費率為3%;
年度原油總產量超過20萬噸至30萬噸的部分,費率為4%;
年度原油總產量超過30萬噸至50萬噸的部分,費率為6%;
年度原油總產量超過50萬噸至75萬噸的部分,費率為8%;
年度原油總產量超過75萬噸至100萬噸的部分,費率為10%;
年度原油總產量超過100萬噸的部分,費率為12.5%.
(二)天然氣
年度天然氣總產量不超過1億標立方米的部分,免征礦區使用費;
年度天然氣總產量超過1億標立方米至2億標立方米的部分,費率為1%;
年度天然氣總產量超過2億標立方米至3億標立方米的部分,費率為2%;
年度天然氣總產量超過3億標立方米至4億標立方米的部分,費率為3%;
年度天然氣總產量超過4億標立方米至6億標立方米的部分,費率為4%;
年度天然氣總產量超過6億標立方米至10億標立方米的部分,費率為6%;
年度天然氣總產量超過10億標立方米至15億標立方米的部分,費率為8%;
年度天然氣總產量超過15億標方米至20億標立方米的部分,費率為10%;
年度天然氣總產量超過20億標立方米的部分,費率為12.5%.
第四條 原油和天然氣的礦區使用費,均用實物繳納。
第五條 原油和天然氣的礦區使用費,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中外合作開采的油、氣田的礦區使用費,由油、氣田的作業者代扣,交由中國石油開發公司負責代繳。
第六條 礦區使用費按年計算,分次或者分期預繳,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預繳期限和匯算清繳期限,由稅務機關確定。
第七條 油、氣田的作業者應當在每一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油、氣田的產量,以及稅務機關所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 礦區使用費的代扣義務人和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納礦區使用費。逾期繳納的,稅務機關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礦區使用費的1‰的滯納金。
第九條 油、氣田的作業者違反第七條的規定,不按期向稅務機關報送油、氣田的實際產量和稅務機關所需其他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可酌情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罰款;隱匿產量的,除追繳應繳納的礦區使用費外,可酌情處以應補繳礦區使用費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原油:指在自然狀態下的固態和液態烴,也包括從天然氣中提取的除甲烷(ch4)以外的任何液態烴。
(二)天然氣:指在自然狀態下的非伴生天然氣及伴生天然氣。
非伴生天然氣:指從氣藏中采出的所有氣態烴包括濕氣、干氣,以及從濕氣中提取液態烴后的剩余氣體。
伴生天然氣:指從油藏中與原油同時采出的所有氣態烴,包括從中提取液態烴后的剩余氣體。
(三)年度原油總產量:指合同區內每一個油、氣田在每一日歷年度內生產的原油量,扣除石油作業用油和損耗量之后的原油總量。
(四)年度天然氣總產量:指合同區每一個油、氣田在每一日歷年度內生產的天然氣量,扣除石油作業用氣和損耗量之后的天然氣總量。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