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瓊地稅[1995]征字090號頒發日期:1996-06-14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財稅局:
據各市縣反映,最近在征收房產稅工作中,常出現產權所有人不在房產所在地、自營與出租分不清等問題,造成征收困難,管理不便。為堵塞稅收漏洞,嚴格征管,特對以下征管問題進行明確。
一、代扣代繳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和考慮到我省各地房屋出租情況,凡對產權未明確或產權所有人不在房產所在地出租的房屋,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按規定代扣代繳房產稅。
二、自營與出租房產問題對自營與出租房產能分清的并提供工商證照和房產證照全稱一致證明是自營的,可按同時期同類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如不能提供工商證照和房產證照相符的全稱,視同房產出租,按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的租金計征房產稅。
三、房產轉租問題房屋轉租的,按高于原租金的差額部分補征房產稅。沒有差額的或低于市場租金的,按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征收房產稅。
四、旅店房屋出租給他人經營問題旅店將房屋租給他人作經營使用的,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至于將房屋以外的空地、場地出租給他人使用不屬房產出租范圍,暫不征收房產稅。
以上通知,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