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人民銀行財政部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重申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摘要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6-25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經查,一些金融機構從事證券回購業務嚴重違規。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證證券回購業務健康發展,現重申證券回購業務有關規定并就進一步規范如下:

    一、證券回購業務是指債券持有人在賣出一筆債券的同時,與買方簽訂協議,約定一定期限和價格,買回同一筆債券的融資活動。人民銀行各級行要根據《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堅決制止國庫券賣空行為的通知》、《關于1995年國庫券發行中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證券回購業務的管理。各類金融機構必須按規定開展證券回購業務。

    二、凡未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和融資中心,一律不得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所有金融機構也不得參與這些場所和中心開設的證券回購市場。非金融機構、個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直接參與證券回購業務,任何交易場所、融資中心不得接受其為會員。禁止在國家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私下從事證券回購業務。

    三、證券回購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回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回購資金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不得用于期貨市場投資和股本投資,不得以貸款、拆借等任何名義用于企業。

    四、回購方必須有百分之百的屬于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并將國庫券和金融債券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指定的一家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保管。代保管單只能由該機構出具。凡出具虛假代保管單的,比照全國人大《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的第十條、第十五條等規定懲治。返售方在回購期內不得動用回購證券。禁止任何金融機構挪用個人或機構委托其保管的證券。

    五、禁止任何金融機構以租券、借券等方式從事證券回購業務。

    六、凡從事證券回購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在8月30日以前到當地人民銀行逐筆填寫《證券回購業務登記表》由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匯總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財政部。逾期不登記者,取消其從事證券回購業務的資格。

    七、文到之日前所有在證券回購業務上的違規行為必須按本通知規定限期糾正?;刭彿奖仨氃?0月30日之前,將其所開具的代保管憑證中紀錄的代保管證券如數交由上述人民銀行指定的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保管。逾期不交者,返售方必須將資金抽回。文到之日起新開辦的證券回購業務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八、嚴禁金融機構以出售國庫券代保管單等形式盜用國家信用,非法集資或變相高息吸收存款。

    九、違反本通知規定者,人民銀行有權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沒收非法所得;

    (二)處以違規金額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款;

    (三)連續兩次違規,取消違規者從事證券回購業務資格;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直至吊銷其《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十、證券公司及證券兼營機構必須每月向當地人民銀行如實上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證券回購(返售)業務明細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分行匯總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凡連續兩個月不報送報表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其撤換法定代表人。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