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關于資源稅工作若干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京地稅營[1995]381號
頒發日期:1996-06-17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

    為了正確貫徹資源稅政策,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確保國家稅收及時足額的入庫,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及1995年4月份的全國資源稅培訓會議精神,結合各區縣分局在資源稅征收管理過程中反映的問題,補充明確如下:

    一、關于石英砂征稅問題。

    石英砂是含二氧化硅(石英)的砂石,按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的規定,應征收資源稅。由于石英砂中石英的含量不同,用途及價格均不同。一般制造玻璃用石英砂含量應在90%以上。經了解,本市生產的河砂中也含有石英,只是含量較低,價格便宜,考慮到河砂征收資源稅困難的實際情況,自文到之日起,暫緩征收資源稅。以前,已征未征稅款,不再退補。除河砂以外的石英砂無論其用途,均應照章征收資源稅。

    二、關于石英石的征稅問題。

    由于石英石的與石英砂均含有石英,只是形狀不同,因此石英石應比照石英砂的稅額征收資源稅。

    三、關于規范礦產品名稱問題。

    為了正確計算資源稅征收稅額,應根據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并參照礦產法的規定,正確規范使用礦產名稱。對含糊不清,不能認定的礦產品,應與當地地礦部門協商確認,并及時上報市局,使資源稅的征收更加準確、公平、合理。

    四、關于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問題。

    1、本市資源稅應按照國務院1993年第139號令的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對企業1994年欠繳的稅款要積極進行清理,制定補繳計劃,在清理舊欠的基礎上,將1995年的新欠壓到最低限度,努力消滅新欠。

    2、對那些帳目不清,核算不健全的小型礦山,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采取定額征收的辦法,并報市局備案。

    3、要加強資源稅征管力度,對偷稅、漏稅及違章欠稅的企業,堅決按規定進行處罰及加收滯納金。

    4、努力清理漏稅戶,爭取在1995年底以前,各區縣局做到在稅目稅額明細表列舉礦產品開采業戶范圍內無資源稅漏管戶。

    5、各區縣地方稅務局要加強資源稅的稅法宣傳、培訓工作,使每個資源稅的納稅人都了解資源稅稅法。

    6、對未列舉的礦產資源,各區縣地方稅務局要注意積累資料,為今后的調查研究工作奠定基礎。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