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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現就土地增值稅工作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于房地產開發費用的具體扣除比例。

    (一)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實施細則》第七條第 (一)、 (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計算扣除。

    (二)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 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實施細則》第七條第 (一)、 (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4%計算扣除。

    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額時,納稅人只能選用上述一種方式。

    二、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屬于普通標準住宅:套房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層高3米以下,沒有安裝空調調和、吊頂、墻裙,沒有鋪大理石、花崗石地面。

    上述確認普通標準住宅的界限只適用于計征土地增值稅,不作為建房、分房的依據。

    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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