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財稅[1995]70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無效
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自1995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對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生產銷售的復混肥免征增值稅?,F對復混肥免征增值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二、本通知所述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是指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征增值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稅化肥是指企業外購或自產財稅字(94)第004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的化肥品種。
三、為簡化手續,對本通知到達之日以前已計征入庫的復混肥產品增值稅稅款,應從企業以后月份應納增值稅稅款中抵減,應納增值稅稅款不足以抵減的部分,在1995年底以前由當地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